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956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星,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安福,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安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安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安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忠俊 审判员 王柳玲 审判员 鲍冬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安娜 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