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55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楷臻,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始童装网店。
住所。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创业**楼虚拟产业园**注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347B5495。
投资人:王昭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芳,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始童装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2020年12月2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始童装网店赔偿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同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始童装网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鹏腾 审 判 员 陈美雅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