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778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楠,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仓买店,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道里区。
经营者:赵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某仓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某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