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出口加工区莱诺泰国际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出口加工区气体工业园D2-1厂房。
法定代表人:若内·西尔维斯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阳,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军,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符勇军,男,汉族,1980年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爽,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大连出口加工区莱诺泰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诺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符勇军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30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莱诺泰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