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216号原告:北京华文燕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31号院1号楼2001室。
法定代表人:龚东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文,北京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旭,北京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迪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10号楼10层1004。
法定代表人:王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苗,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岩,女,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苗,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文燕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智迪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岩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北京华文燕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华文燕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华文燕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华文燕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