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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大香蕉网络应用工作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4408号
案件名称合肥市蜀山区大香蕉网络应用工作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市蜀山区大香蕉网络应用工作室;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44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合肥市蜀山区大香蕉网络应用工作室。

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157号绿缘居冬馨园3幢404室。

经营者:黄彦亮,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娜,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合肥市蜀山区大香蕉网络应用工作室(以下简称大香蕉工作室)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26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香蕉工作室申请再审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20]第W041917号《关于第8626429号第41类“UNBLOCKED”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第8626429号“UNBLOCKED”(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该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大香蕉工作室申请注册的第33215820号“unblockcn”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法院: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二审判决;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260398号《关于第33215820号“unblockc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本院审查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商标撤三字[2020]第W041917号《关于第8626429号第41类“UNBLOCKED”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撤销了引证商标的注册,该决定目前尚未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再审审查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本案审查期间,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因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大香蕉工作室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所规定的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

若引证商标经后续的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的生效裁判予以撤销,则大香蕉工作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引证商标被撤销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

综上,大香蕉工作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合肥市蜀山区大香蕉网络应用工作室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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