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8768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璐,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秋颜,女,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秋颜、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原告撤诉,诉讼费用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婷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法官助理 卢思元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