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262号 原告:宁波佳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蒋宝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通森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古城营乡张漳逯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连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荣雪,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佳丰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通森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佳丰车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耀、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荣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河北通森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2020年11月30日,原告宁波佳丰车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佳丰车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佳丰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宁波佳丰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佳丰车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