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40号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杨斌涛,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弘鑫电子厂,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沈岙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2MA2CQK77XK。
经营者:戚晓东,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正宇诉被告乐清市弘鑫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正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涛,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到庭参加诉讼,乐清市弘鑫电子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正宇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乐清市弘鑫电子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16日,原告胡正宇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胡正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正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