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1153号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
法定代表人:胡红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枫,北京铭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智特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许坦东街中段锦东国际西塔楼****div>法定代表人:张静萍。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智特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