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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红木坊工艺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德化县唐丰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964号
案件名称厦门红木坊工艺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德化县唐丰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红木坊工艺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唐丰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964号 原告:厦门红木坊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210号604室。

法定代表人:李小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雪玲,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铸,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德化县唐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李厝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冕,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厦门红木坊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德化县唐丰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厦门红木坊工艺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红木坊工艺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红木坊工艺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红木坊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人民陪审员 (张剑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 员( 陈 鹏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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