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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内丘县张立志鸭脖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25186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内丘县张立志鸭脖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内丘县张立志鸭脖店;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8民初25186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丘县张立志鸭脖店,经营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城胜利东路南侧。

经营者:张立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素霞,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潇涵,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誉公司)与被告内丘县张立志鸭脖店(以下简称张立志鸭脖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顶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被告张立志鸭脖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素霞,被告三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潇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顶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立志鸭脖店停止侵害顶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三快公司停止在美团网上推广宣传张立志鸭脖店的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

3.张立志鸭脖店赔偿顶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其中包括公证费1000元和律师费5000元。

事实与理由:顶誉公司是第11410489号、第9286074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

久久丫是源自武汉的传统美食,是我国当前知名的休闲食品品牌,经过顶誉公司多年使用已经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顶誉公司经营期间以“久久丫”为核心注册了多枚商标。

经过多年的经营,顶誉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成为了酱卤类肉制品、卤制豆制品行业的一流品牌,涉案商标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与顶誉公司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

久久丫成立于2002年10月,2002年12月18日久久丫的第一家店中山西路店开业,总部设于上海,全国共有六大分部(上海分部、无锡分部、杭州分部、广州分部、北京分部、成都分部),截至2008年底,网络遍布了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门店数接近1000家。

经过17年的经营“久久丫”已经成为了中国家喻户晓的休闲食品品牌。

2009年,经过众多权威机构的严格评审,久久丫成为了上海市政府授予的“上海市青年见习基地”,更相继被中国烹饪协会和上海市烹饪协会授予“中华名小吃”和“上海名小吃”的荣誉称号,久久丫品牌已深得消费者的广泛喜爱,在全国酱卤类肉制品、卤制豆制品行业具有巨大的影响力。

顶誉公司发现,张立志鸭脖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店铺的店招位置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并以顶誉公司名义销售侵权产品,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

张立志鸭脖店经营地址人流量较大,对顶誉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且张立志鸭脖店制作工具简陋、口感差、包装不规范,会对顶誉公司产品形象与良好商誉造成极大损害。

同时张立志鸭脖店在三快公司的网络平台上宣传涉案店铺,三快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故诉至法院。

张立志鸭脖店辩称:1.涉案店铺店招字号与涉案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并未侵犯顶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只有同时具备“商标和标识构成近似”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两个条件,侵权才能成立。

近似商标应在发音、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近似且足以造成混淆或误认,才构成近似商标。

涉案商标中的“久久丫”和张立志鸭脖店使用的“久久鸭脖”只有前两个字相同,且“丫”字以一般公众的认知,应为分叉、女孩、姓氏等,与鸭肉毫无关联,公众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

2.“久久丫”非驰名商标,相关产品在邢台地区也没有门店,当地公众亦不知晓。

收到起诉材料后,张立志鸭脖店及时更换了门头,张立志鸭脖店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

3.张立志鸭脖店家境困难,店面是从他人处受让,店面小,盈利微薄,仅在内丘县县城内销售,顶誉公司无证据证明张立志鸭脖店的经营行为给顶誉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综上,张立志鸭脖店不同意顶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快公司辩称:美团网系三快公司运营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平台,平台展示的信息均来源于商户或消费者编辑,三快公司不参与实际商业行为;

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三快公司不存在任何明知侵权或者应知侵权的可能性,更不存在任何帮助侵权的故意。

三快公司建立了知识产权投诉渠道,并公示了《侵权投诉须知》,顶誉公司在起诉前未通知过三快公司,三快公司对被诉侵权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不具有主观过错。

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三快公司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侵权。

综上,三快公司不同意顶誉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认定如下:一、与涉案商标相关的事实第928607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含:死家禽;

鱼制食品;

板鸭;

肉罐头;

腌制蔬菜;

蛋;

牛奶;

食用油;

果冻;

精制坚果仁(截止),有效期自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注册人为上海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顶誉公司)。

第1141048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含:板鸭;

家禽颈;

家禽类制品;

熟食制品;

休闲肉制品;

鱼制食品;

熟蔬菜;

禽翅尖;

家禽爪;

豆腐制品(截止),有效期自2014年1月28日至2024年1月27日,注册人为上海顶誉公司。

2018年10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上海顶誉公司将前述两枚商标转让给顶誉公司。

为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顶誉公司提交了(2020)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129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多份荣誉证书及奖牌进行了原件复印件一致公证,其中包括:1.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于2014年6月颁发的中国连锁业(上海)展览会中国连锁金锁奖之最具投资价值品牌奖牌。

2.上海市松江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松江工业区乐民经济城于2009年元月向上海顶誉公司颁发的“上海市松江工业区2008年度十大最具潜力内资企业”奖牌。

3.中国肉类协会于2018年5月向梁新科颁发的“任中国肉类协会第六届休闲肉制品分会副会长”的任职证书。

4.中国肉类协会于2018年5月向顶誉公司颁发的“副会长单位”牌匾。

5.“久久丫鸭颈王”获得“2007年度中国十佳连锁企业”的奖牌。

6.上海市公共满意度调查活动办公室于2010年6月颁发的“久久丫”在2010年举行的“迎世博·上海城市公众满意度调查”活动中进入肉类行业盐水/酱/卤/槽肉类(熟)公众满意度金榜奖牌。

张立志鸭脖店对顶誉公司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不持异议,但不认可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二、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张立志鸭脖店成立于2015年7月7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立志,经营场所为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城胜利东路南侧,其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熟食加工及零售。

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出具的(2020)京求是内经证字第4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49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12月8日,公证处公证人员与申请人一同来到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中兴北大街与155乡道交叉口东南50米有“久久鸭脖”字样的场所,对场所的内外环境进行了拍照,在上述场所内购买了鸭货,并当场取得支付截图一张、鸭货一袋、单据一张。

其中环境照片(详见本民事判决书附件)显示,该店铺店招门头有“武汉”“久久鸭脖”字样,左上角有“武汉”字样字体较小,中部有“久久”字样字体较大,右侧有“鸭脖”字样字体较“久久”字样稍小;

购买鸭货花费11元。

2020年3月19日,登录美团网,在“内丘美团>内丘美食>内丘小吃快餐”页面中有名为“久久鸭脖”的店铺信息介绍。

该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张立志鸭脖店。

张立志鸭脖店对第49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认可店铺由其经营,但不认可其行为构成侵权。

为证明被诉行为于2020年5月22日已经停止,其提交了:1.涉案店铺店招门头的照片,显示店招门头已更换为“麻辣鸭脖店”。

2.微信聊天截图,显示5月22日将店招门头更换时的沟通记录。

此外,张立志鸭脖店提交了涉案店铺租赁费收据一张,显示1年的租金为3000元,以此证明其盈利微薄。

三快公司提交了美团网中公示的《美团点评侵权投诉须知》和张立志鸭脖店下线截图,须知中载有投诉方式和投诉内容要求。

据此,三快公司表示其已经在网站中公示了投诉渠道和要求,本案起诉前其并未接到顶誉公司关于本案所涉行为的投诉,其在接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已经对涉案店铺进行了下线操作,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帮助侵权。

庭审中,顶誉公司认可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但关于涉案店铺的店招门头更换的时间不予认可。

三、其他为证明合理开支,顶誉公司提交了金额为28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其表示该公证费用包含另案的公证取证费用,本案中仅主张1000元。

顶誉公司还主张律师费5000元,但未提交律师费票据。

上述事实,有顶誉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截图打印件、发票,张立志鸭脖店提交的照片、截图打印件、收据,三快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等予以证明,本院开庭笔录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顶誉公司依法取得了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权权利状态稳定,且在有效期内,顶誉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张立志鸭脖店在其店铺招牌中以较为醒目的方式突出使用“久久鸭脖”标识,根据使用的位置、方式,显然具有标示商品来源以达到使相关公众区分不同商品提供者的目的,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久久鸭脖”中“久久”与“鸭脖”字体及大小上略有不同,“久久”较大,“鸭脖”较小,“鸭脖”属于一种鸭制品名称,“久久”是其中具有显著性的部分。

将“久久”与涉案商标“久久丫”进行对比,二者前两个字完全一致,二者整体上构成近似。

张立志鸭脖店销售的是产品为鸭货,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鉴于“久久丫”一词并非固定的词语组合,其不构成对板鸭、熟食制品等商品特点的直接描述,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对于相关公众而言施以一般的注意力难以判断相关标识整体上存在的细微差异,故张立志鸭脖店的上述使用方式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综上,本院认为张立志鸭脖店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顶誉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张立志鸭脖店的相关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庭审中,顶誉公司认可涉案侵权行为已经停止,顶誉公司关于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经得到满足,故本院不再予以处理。

关于经济赔偿的具体数额,鉴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顶誉公司的实际损失或张立志鸭脖店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张立志鸭脖店的经营地址、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为10000元。

关于合理开支,本院结合公证及律师出庭情况,酌情支持3000元。

顶誉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本院不再全额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内丘县张立志鸭脖店赔偿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已交纳),由被告内丘县张立志鸭脖店负担5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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