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533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綦江区永刚通讯器材商行,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石佛岗12号7-2,注册号500222600180842。
经营者:王**。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綦江区永刚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