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909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立,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感德香莲茶叶店。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感德镇五甲村帮圳16号。
经营者:廖双连。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安溪县感德香莲茶叶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2020年12月7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欲与安溪县感德香莲茶叶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锡鸿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