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08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明华,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市供销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利民街**iv> 法定代表人:吴立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供销商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寄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