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1137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农大店,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农业大学马路西侧平房。
负责人:赵萌,经理。
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小区第一粮店(邮局东侧)(双榆树东里15号)2层201-223、3层301-323、4层401-423。
法定代表人:李燕川,董事长。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下简称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农大店、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因库尔勒香梨协会和二被告已达成和解,库尔勒香梨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