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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吴鸿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791号
案件名称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吴鸿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鸿林;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791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47号。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忠涛,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鸿林(店铺名称:西岸风男鞋),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鸿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忠俊 审 判 员 傅兴锴 审 判 员 鲍冬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晓楠 书 记 员 洪永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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