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77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珠海天力仪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中路10号B座4B之三。
法定代表人:杨东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和,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文,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FORTUNETRADECONSULTANTSCO.,LIMITED)。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铜锣湾谢斐道408-412号华斐商业大厦1801-1802室。
法定代表人:江丽娟,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会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帅,北京铸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珠海天力仪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91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珠海天力仪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