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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天力仪表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7707号
案件名称珠海天力仪表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天力仪表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77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珠海天力仪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中路10号B座4B之三。

法定代表人:杨东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和,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文,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FORTUNETRADECONSULTANTSCO.,LIMITED)。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铜锣湾谢斐道408-412号华斐商业大厦1801-1802室。

法定代表人:江丽娟,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会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帅,北京铸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珠海天力仪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91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珠海天力仪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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