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048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3518J。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娟,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岸区学府路紫荆文化用品商行,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临街门面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5UHQ031R。
经营者:赵贵,男,汉族,1975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回龙路******8-3,公民身份证号5102241975********。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岸区学府路紫荆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