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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时爽与石狮高尼斯登尚品服饰有限公司、刘火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2032号
案件名称林时爽与石狮高尼斯登尚品服饰有限公司、刘火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火高;林时爽;石狮高尼斯登尚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032号 原告:林时爽,男,汉族,1973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高尼斯登尚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港塘村前洋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刘火高。

被告:刘火高,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林时爽与被告石狮高尼斯登尚品服饰有限公司、刘火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林时爽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时爽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石狮高尼斯登尚品服饰有限公司、刘火高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时爽撤回对被告石狮高尼斯登尚品服饰有限公司、刘火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林时爽负担。

审 判 长 傅家顶 审 判 员 董耿瑜 审 判 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庄丹钦 书 记 员 苏阿云 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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