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184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琳群,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福晟童车玩具经营部,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南街199号。
经营者:刘春霞。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福晟童车玩具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