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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严志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394号
案件名称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严志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严志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7394号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志鹏,男,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西西公司)与被告严志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美西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志鹏经本院公告传票送达,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西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严志鹏:1.立即停止侵犯第XXXXXXXX、XXXXXXXX号商标;

2.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合理费用包含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

庭审中,美西西公司确认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故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美西西公司系第XXXXXXXX、X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经营知名茶饮品牌“喜茶”,在国内外30多个城市开设有300余家茶饮店,获得多个餐饮行业奖项。

2019年8月,美西西公司发现严志鹏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经营一家名为“熹茶(徐汇万科店)”的店铺,其经营页面上有小人喝茶图像和“熹茶”字样,产品包装袋及奶茶杯子上也使用了小人喝茶图案,与美西西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店铺评论区显示有大量消费者认为是真喜茶而进行了购买。

为维护自身权益,美西西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严志鹏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美西西公司于2017年经核准注册第XXXXXXXX号“喜茶”商标、第XXXXXXXX号“”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

餐馆;

茶馆;

流动餐饮供应”服务上,现均在有效期内。

2019年3月,“”商标获得中国连锁经营协会颁发的“2019CCFA连锁餐饮创新奖”;

2019年5月,美西西公司获得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颁发的“2018年度广东餐饮百强企业”。

2019年8月1日,美西西公司委托代理人登录“美团外卖”手机应用程序,搜索“熹茶徐汇万科店”,结果中显示有“熹茶(徐汇万科店)”,店名前有小人喝茶图案,点击店名进入后浏览页面,选择“点菜”栏目,显示的商品中有“喜茶芝芝莓莓”“喜茶多肉葡萄”“喜茶芝芝桃桃”等;

选择“商家”栏目,商家资质信息公示显示为上海市徐汇区乐卓饮品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严志鹏;

选择“评价”栏目,显示有“对于在广州喝喜茶很多年的忠粉来说,这次喜茶的味道真是不敢恭维,……”“当时点的时候以为是万科的喜茶,结果是假的,……”等评价内容。

美西西公司委托代理人下单喜茶芝芝桃桃2杯、喜茶芝芝莓莓1杯,消费119.4元。

收到的外卖袋子上、杯子上均印有小人喝茶图案,消费单上印有喜茶芝芝桃桃、喜茶芝芝莓莓等商品名称。

上海市徐汇区乐卓饮品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严志鹏,于2018年6月26日注册,于2019年10月24日注销。

“美团外卖”应用程序经营者北京三块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调查令》的复函中载明:门店经营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XXX号XXX层;

经营时间区间为2019年6月17至2019年8月28日,订单为452笔,结算金额为42,654.16元;

门店收款账户为周某某。

美西西公司为本次维权支出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美西西公司系涉案商标专用权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严志鹏经营的饮品店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

餐馆”属相同服务。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严志鹏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经营的饮品店店名、商品名称、饮品包装上使用小人喝茶图案及“喜茶”或“熹茶”字样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构成商标性使用。

其中,店名及包装上使用的小人喝茶图案与第XXXXXXXX号商标相同;

店名中“熹茶”与第XXXXXXXX号商标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对商品来源的误认;

商品名称中“喜茶”与第XXXXXXXX号商标相同。

综上,严志鹏侵害了美西西公司对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关于美西西公司主张的经济赔偿,鉴于其未举证其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严志鹏因侵权所获利,本院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严志鹏店铺经营时间、侵权主观恶意、侵权方式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关于合理费用,因美西西公司提交了律师费发票,本院予以支持;

其虽未提交公证费发票原件,但确有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亦属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开支且主张的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严志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志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90元,被告严志鹏负担1,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俞海苓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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