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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狮王株式会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98号
案件名称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狮王株式会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狮王株式会社;杭州网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沙朗第三工业区金昌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严挹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狮王株式会社。

。

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墨田区本所1丁目3番** 代表人:掬川正纯,该会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网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 法定代表人:林振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简称好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狮王株式会社、原审被告杭州网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网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的(2020)浙01知民初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好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一、狮王株式会社未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好来公司和网阔公司存在任何的授权委托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显示的生产商为好来公司,故好来公司、网阔公司均是本案适格被告。

因网阔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备管辖权。

好来公司认为,原审法院的上述认定与确定管辖权的基本规则相悖,不合理地降低了狮王株式会社的举证责任,不符合管辖权制度设立的初衷。

本案中,狮王株式会社试图通过网阔公司的住所地杭州来对好来公司建立管辖权。

狮王株式会社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网阔公司与好来公司存在委托或授权关系,以证明二者分别作为生产商和销售商构成共同侵权。

狮王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据,公证购买的被诉产品发货地为江苏省昆山市,并非网阔公司注册地,也非好来公司工厂所在地。

原审法院在未核实确定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好来公司的情况下,直接以产品外包装上的信息为依据,认定原审法院有管辖权,显属不当。

二、本案的相关证据无法得出好来公司与网阔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结论。

狮王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据与好来公司均无直接关系,其涉及的销售行为只与网阔公司存在关联。

因此应将狮王株式会社对好来公司的起诉分案处理,分案起诉应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狮王株式会社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也反映本案不是共同侵权,而是试图通过网阔公司将好来公司拉入原审法院的地域管辖。

三、即使以网阔公司作为管辖连接点,狮王株式会社也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网阔公司的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区域。

本案若由原审法院管辖,则狮王株式会社至少证明网阔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内,但狮王株式会社对此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相反,本案中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发货地为江苏省昆山市,很可能是网阔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该地不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区域。

因此,以网阔公司的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狮王株式会社未作答辩。

网阔公司未作陈述。

狮王株式会社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

狮王株式会社起诉请求:1.判令好来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犯狮王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网阔公司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狮王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3.判令好来公司赔偿狮王株式会社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57896.2元;

4.判令好来公司和网阔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狮王株式会社在中国拥有专利号为ZL201780016029.0、名称为“牙刷”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现在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2020年7月狮王株式会社通过网阔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购买到好来公司制造的“黑人薄旋洁”牙刷,并取得网阔公司开具的浙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2020)沪徐证经字第6323、6324、6419号公证书。

经鉴定,上述公证购买的牙刷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狮王株式会社认为好来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网阔公司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已构成对狮王株式会社专利权的侵犯。

好来公司和网阔公司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已经并会进一步造成狮王株式会社巨大的经济损失,狮王株式会社也付出了巨大的维权成本和实际支出。

好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狮王株式会社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好来公司与网阔公司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且好来公司与原审法院的管辖区域无任何连接点,狮王株式会社针对好来公司的诉求应当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狮王株式会社对好来公司、网阔公司均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并提供了初步证据,根据狮王株式会社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狮王株式会社委托代理人在网阔公司经营的“darlie黑人旗舰店”内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显示,该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为好来公司,故好来公司、网阔公司均是本案适格被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被诉侵权的被告之一网阔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好来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好来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查明:狮王株式会社向原审法院提交(2020)沪徐证经字第6323号、6324号、6419号三份公证书,载明被诉侵权产品在名称为“darlie黑人旗舰店”的天猫网店上购买,通过快递发货、收货,并通过网络获取电子发票的情况。

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载明的生产商为好来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狮王株式会社是基于同一专利权和相同的被诉侵权产品,对好来公司、网阔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尽管狮王株式会社主张好来公司和网阔公司实施了不同的侵权行为,但二者侵权行为密切关联,网阔公司作为销售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实则是好来公司作为制造商制造并售出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的自然延伸。

因此,好来公司认为其与网阔公司并未实施共同侵权行为,本案应分案处理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狮王株式会社主张好来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网阔公司许诺销售、销售好来公司制造的该产品,并就此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初步证明了网阔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及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好来公司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确定管辖连结点。

网阔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网阔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地亦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至于网阔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由好来公司制造、是否实际或者直接来源于好来公司可在案件实体审理中作进一步审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好来公司的住所地、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地、其他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地等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好来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好来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贞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邓旭涛 书记员王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98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马军、于志涛 法官助理:邓旭涛 书记员:王燚 裁判日期 2021年4月15日 涉案专利 “牙刷”发明专利 (ZL20178001****.0) 关 键 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

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狮王株式会社。

原审被告:杭州网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

法律问题 制造商和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管辖异议审查。

裁判观点 初步证据证明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同一专利实施侵权行为的,以制造者和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的,被告住所地和销售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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