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542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城区金沙广场彩之源帽业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428号金沙广场负一层G155号。
经营者:袁术波,男,汉族,1978年1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炳宇,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城区金沙广场彩之源帽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