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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百跃羊乳集团有限公司、顺安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075号
案件名称西安百跃羊乳集团有限公司、顺安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百跃羊乳集团有限公司;顺安塑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0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百跃羊乳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武屯街西环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孟百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俊,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荣,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顺安塑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西工业园区澄江区块。

法定代表人:梁华东,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西安百跃羊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顺安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安公司)、一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百跃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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