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34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嘉康润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53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胡国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天弈,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金丰瑞足道保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三友路18号14栋2楼。
法定代表人:于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玥,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金祥瑞健康管理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久北巷23号。
投资人:孙雪彬。
原审被告:于涛,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原审被告:代奕,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上诉人成都嘉康润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金丰瑞足道保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成都金祥瑞健康管理中心,原审被告于涛、代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13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嘉康润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金丰瑞足道保健有限公司以本案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嘉康润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金丰瑞足道保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都嘉康润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金丰瑞足道保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公告费820元,共计2620元,由成都嘉康润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金丰瑞足道保健有限公司各负担131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