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0民初18075号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晴,广东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谢承佐。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紫曦公司”)诉被告丽水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水潜行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阳、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水潜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被告丽水潜行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寻梦公司立即清除被告丽水潜行公司发布的侵权广告信息;
3.被告丽水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费用20,000元,共计50,000元。
事实与理由:广州紫曦公司是第XXXXXXX号“Cabbeen”、第XXXXXXX号“Cabbeen”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原告通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获得了市场的肯定。
现原告发现,被告丽水潜行公司通过寻梦公司的网络平台销售侵害上述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益。
被告寻梦公司作为平台方,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丽水潜行公司提供书面答辩状,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涉案商品是被告丽水潜行公司直接从其他开设在拼多多的网店中复制商品信息并加价转售。
被告丽水潜行公司已经对涉案的商品进行了下架,除销售给原告的一件衣服外,仅销售了四件衣服,利润很低。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权利商标及权属:1997年8月28日,福建省石狮市进盛鞋服发展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取得第XXXXXXX号Cabbeen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自1997年8月28日至2007年8月27日止;
,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
1999年12月28日,上述商标转让至福建省石狮市紫华鞋服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2004年7月21日,上述商标转让至杨紫明名下。
2011年1月20日,上述商标转让至原告名下。
经两次续展,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8月27日2012年4月7日,原告经商标局核准,取得第XXXXXXX号Cabbeen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自2012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止。
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
裤子等。
二、侵权行为:2019年11月1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手机及网络登录“拼多多”平台,登录账户后,点击“聊天”,显示原告代理人与“潜行的美妆”客服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代理人询问“潜行的美妆”客服,其购买的“卡宾男装中国风短袖T恤2019夏季新款麒麟印花故宫宫廷文化半袖”的衣服到哪里了?
,“潜行的美妆”客服先表示“仓库发货有迟延,请耐心等待”,随后又提供物流截屏显示,上述衣服已经由申通快递负责物流,单号为XXXXXXXXXXXXXXX。
随后,原告代理人返回其账户页面,点击我的订单,显示其在“潜行的美妆”购买了一件“卡宾男装中国风短袖T恤2019夏季新款麒麟印花故宫宫廷文化半袖”的衣服,实际支付86.32元。
2019年11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30760号公证书。
此外,原告提交的(2019)粤广南粤第30746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10月18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接收快递单号为XXXXXXXXXXXXXXX的快递包裹一件,并予以拆封,公证员对包裹及内装物品进行拍照,封存后交由原告代理人保管。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2019)粤广南粤第30746号公证书公证实物,订单外包装显示申通快递,订单号是XXXXXXXXXXXXXXX,内有黑色T恤衫一件,T恤衫正面印有“Cabbeen”标识。
三、经济损失:原告主张法定赔偿30,000元。
四、合理开支:原告主张共计20,000元,除提供公证费发票的1,600元公证费以及实物购买费86.32元外,其余均主张为律师费及取证费用。
五、“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信息: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商品销售情况说明等证据显示,“拼多多”平台上名为“潜行的美妆”的店铺系被告丽水潜行公司开设的,被控侵权商品已经于2020年4月1日下架,2020年11月1日禁售。
截止禁售之日,该商品ID下销售的商品数量为5件,销售金额共计421.98元。
六、原告、被告寻梦公司均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及图片已经删除。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一、关于侵权的判断。
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陈礼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控侵权的衣服正面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使用商品范围相同,可以认定属于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丽水潜行公司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亦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被告丽水潜行公司虽书面答辩称,其从第三方店铺购买后加价转售,但是该证据为复印件或者截屏,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原告不予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难以认定。
涉案的公证实物上没有任何吊牌及生产厂家,在此情况下,被告丽水潜行公司仍然销售涉案商品,本院难以认定其销售行为主观上无过错,故被告丽水潜行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现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丽水潜行公司还有涉案商品库存,且涉案商品已经下架,故原告要求被告丽水潜行公司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已无必要,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指控被告上海寻梦公司未尽审慎义务,需要清除侵权广告链接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已经确认涉案商品已经下架,链接也已经删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寻梦公司删除涉案商品链接的诉讼请求,已无必要,故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鉴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涉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类型、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及合理利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关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原告提供了公证费发票,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购买公证实物的费用,虽未提供发票,但实际发生了,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原告虽未提供发票,但律师实际参与了本案的诉讼,本院将依据本案诉讼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及律师收费标准等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取证费,原告未提供发票,但是考虑到原告维权会产生一定的取证费用,本院将依据案件情况酌情予以考虑。
被告丽水潜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应诉答辩,其放弃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丽水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4,5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丽水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婷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法官助理 卢思元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