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285号之二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贝贝,女,1983年4月27日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琦,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贝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