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8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卓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杨公洲村下谷小组**。
法定代表人:程作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斯,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城市之窗家具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宝塘村第一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武图波,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卓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城市之窗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卓腾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