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295号 原告:朱建权,男,汉族,1980年3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峰,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平县海山胜彬汽车用品商行,经营地址广东省饶平县海山镇美宅后田仔。
经营者:余彬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豪靖,宁波市鄞州金源通汇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建权诉被告饶平县海山胜彬汽车用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建权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饶平县海山胜彬汽车用品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二被告侵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
2020年12月11日,原告朱建权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建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建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建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