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民初1613号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潘,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县华泽网络商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
经营者:杨华鑫。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牌公司)与被告随县华泽网络商贸(以下简称华泽商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柒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到庭参加诉讼,华泽商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柒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华泽商贸停止侵权,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销毁涉案工具;
二、判令华泽商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柒牌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和为制止华泽商贸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元;
三、判令华泽商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柒牌”始创于1979年,是一家以服饰研究、设计和制造为主,集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集团公司,“柒牌”是柒牌公司的自主男装品牌,柒牌系列产品先后荣获“中国名牌产品”、“国度免检产品”、“中国闻名商标”、“中国服装十佳过硬品牌”、“福建省有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中国奥委会第十三届亚运会体育代表团唯一指定专用出国西服”、“中国体育唯一指定专用出国礼服”、“2008年北京奥运会升旗手礼服”等殊荣。
2001年以来连续16年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名列全国服装行业前十强。
第12212099号、第12064998号、第12065045号、第18053881号、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等注册商标系柒牌公司依法申请并取得的,该系列商标至今有效。
其中,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经柒牌公司长期宣传并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被评定为驰名商标。
柒牌公司发现华泽商贸未经许可,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掌柜ID:天王打地虎),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柒牌公司的合法权益,华泽商贸的侵权行为给柒牌公司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请求判如所请。
华泽商贸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柒牌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华泽商贸未提供证据亦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柒牌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故本院对柒牌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主要事实如下:柒牌公司为第12212099号、第12064998号、第12065045号、第18053881号、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25类,现均处于有效期内。
华泽商贸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掌柜ID:天王打地虎)。
2020年6月18日,柒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明明向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申请对其在淘宝网上下单购买侵权产品的行为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7月1日,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出具(2020)豫郑新证内经字第285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6月18日,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柒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明明操作计算机,打开淘宝网,在名称为“天王打地虎”的网店,随机购买商品名称为“柒牌男装短袖t恤2020夏季新款中青年韩版休闲男上衣翻领纯棉Polo,浅灰色、尺码L1件;
柒牌男装短袖棉质T恤百搭夏季品牌清仓专柜正品圆领潮,短袖ROHSE白色收藏优先发货尺码170/88AL1件”,共支付289元(订单号:1072318432182591017)。
2020年6月28日,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柒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明明操作计算机,打开淘宝网,找到订单号:1072318432182591017。
点击“确认收货”,核对信息、金额、输入支付宝支付密码,完成“确认收货”。
公证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拍照,之后将上述购买的物品进行封存拍照,拍照结束后,公证人员将上述被封存的物品交由柒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明明自行保管。
另查明,华泽商贸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开设的店铺(掌柜ID:天王打地虎)的网页显示,已销售17个链接,销售额71449元。
本院认为,柒牌公司主张华泽商贸侵犯其第12212099号、第12064998号、第12065045号、第18053881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该侵权事实,有柒牌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但华泽商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及柒牌公司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柒牌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亦无明确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华泽商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程度、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数量以及柒牌公司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酌定华泽商贸应赔偿金额(含合理费用)为10000元。
综上,柒牌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无理部分,应予驳回。
华泽商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随县华泽网络商贸停止侵害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二、随县华泽网络商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
三、驳回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随县华泽网络商贸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庄巧毅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