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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15814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莆田市玲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5814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法务。

被告:莆田市玲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东路1139号皇庭骏景6号楼9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少林。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玲珑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因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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