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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新都区她和猫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2881号
案件名称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新都区她和猫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都区她和猫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民初2881号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天佑创客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她和猫奶茶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承顺街**。

经营者:唐明明,女,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师傅公司)与新都区她和猫奶茶店(以下简称她和猫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广师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到庭参加诉讼,她和猫奶茶店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师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她和猫奶茶店立即停止侵犯广师傅公司第7553508号“”、第7553509号“”及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及饮品等处使用侵害上述三个注册商标的标识;

2.判令她和猫奶茶店赔偿广师傅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其中公证费600元,律师费5000元,产品购买费13元。

事实和理由:案外人林合广注册第7553508号、第7553509号及第7553510号商标,授权许可广师傅公司独占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广师傅公司自2009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黑龙茶饮品的文化传播宣传,至今已将“黑龙茶”连锁店发展到遍布全国各地。

“广师傅黑龙茶”在2017年中国食品餐饮博览会中荣获“消费者最喜爱食品品牌”;

2017年连锁品牌网络评选中获“最具投资价值品牌”。

经过大量的宣传推广,加上优质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已经成为最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之一。

经调查,她和猫奶茶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饮品包装等处使用与广师傅公司商标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提供的餐饮服务与广师傅公司具有特定的联系,其行为给广师傅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的损害,构成侵权。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她和猫奶茶店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案涉商标及许可使用的相关情况 2011年1月7日,案外人林合广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第7553508号“”(茶及TEA放弃专用权)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传播;

商业询价;

替他人推销;

人事管理咨询;

复印;

会计;

寻找赞助(截止)。

有效期为201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

2011年9月28日,案外人林合广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第7553509号“”(茶及TEA放弃专用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2类,包括啤酒;

果汁;

制饮料用糖浆(截止)。

有效期为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

2011年12月14日,案外人林合广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经第7553510号“”(茶及TEA放弃专用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包括冰茶(截止)。

有效期为201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

2015年1月1日,林合广与广师傅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将上述三枚商标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广师傅公司使用,授权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约定广师傅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许可区域就许可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发生的任何侵犯许可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有权采取诉讼等方式就侵权行为进行索赔,维权的收益均归广师傅公司所有。

许可期限自签订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

2017年9月,广师傅黑龙茶在2017中国食品餐饮博览会中获消费者最喜爱食品品牌。

2017年6月30日,获2017年连锁品牌网络评选最具投资价值品牌。

2017年12月8日广师傅公司与案外人签订《“黑龙茶”商标许可授权使用合同书》载明,被授权店经营面积46平方米,经,经营地址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权商标为第**、第**,核准使用范围为饮料店;

许可使用期限为3年,许可费为3万元。

2018年6月15日,广师傅公司与案外人签订《“黑龙茶”商标许可授权使用合同书》载明,被授权店经营面积40平方米,经营地址位于福建省莆田市××镇;

授权商标为第7553508号、第7553510号,核准使用范围为饮料店;

许可使用期限为3年,许可费为3万元。

广师傅公司提交的加盟商联系表载明其在全国各地共有加盟商242家,其中成都有3家。

截至开庭之日,广师傅公司认可在成都的加盟店仅有两家处于营业状态。

2016年2月20日广师傅公司授权许可案外人广州诚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用案涉3枚商标生产销售饮品杯,仅限于向广师傅公司加盟商销售,许可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林合广出具证明认可广师傅前述授权行为有效。

2018年10月10日,案外人广州诚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证明2018年7月全国销售的饮品杯数量为1185000个,8月销售数量为1163000个,9月销售数量为920000个,2018年第三季度销售数量为3268000个。

二、被控侵权行为实施情况 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为了维护广师傅公司的相关权益向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以下简称国力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11月22日,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指派梁方清随同国力公证处公证员朱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张某到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街××号店招标识为“黑龙茶”字样的店铺内,梁方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通过手机移动支付13元购买了芒果汁一杯,公证员对购买行为进行了监督并对现场客观情况进行拍照。

梁方清使用“企查查手机软件”搜索商铺地址,搜索结果为她和猫奶茶店。

公证员对芒果汁的杯子外观进行拍照并封存拍照。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该店的店铺店招、价目表、杯子外包装使用“黑龍茶”、加圈的“龍”字、“OOLONGTEA”组成的标识。

该店铺价目表中主要包括奶茶、沙冰、气泡水、果汁等内容。

2020年1月8日,国力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行为作出(2020)川国公证字第3373号公证书。

广师傅公司支付了公证费600元。

广师傅公司提交的美团商店搜索界面打印件显示,打印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搜索栏输入“新都区黑龙茶”,在搜索结果中进入名称为“黑龙茶(三河店)”的店铺,显示地址为新都区三河××街××号,商家资质公示有她和猫奶茶店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庭审中,广师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使用美团APP搜索“黑龙茶(三河店)”,查询结果与前述信息一致。

三、其他相关事实 广师傅公司于2009年8月11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

台湾乌龙茶及茶饮品推广活动的策划、管理;

乌龙茶配制的开发;

茶饮品制售等。

她和猫奶茶店于2018年4月27日注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黑龙茶”商标许可授权使用合同书》、(2020)川国公证字第3373号公证书、当事人身份信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广师傅公司是第7553508号、第7553509号及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其权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广师傅公司公证购买过程显示,其是在位于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街××号的“黑龙茶”店内购买,与她和猫奶茶店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与经营场所一致,因此可以认定本案中公证取证的店铺“黑龙茶”店系由她和猫奶茶店经营。

关于她和猫奶茶店在店铺店招、价目表、杯子外包装、美团网等经营活动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涉第755350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43类包括果汁,第755351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30类包括冰茶,与她和猫奶茶店经营的饮品类属于同种商品或服务。

将案涉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相比,案涉商标主要构成要素“黑龍”具有较高的显著性,“茶”属于通用词语,主要识别与呼叫部分亦为“黑龍”,案涉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商标于2011年即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许可使用前述商标的加盟店在全国有200多家;

而她和猫奶茶店于2018年注册成立,其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中的“黑龍”与案涉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中的主要呼叫部分读音和含义均相同,且均对“龍”字采用了繁体字设计,在广师傅公司成立在先并在全国拥有多家加盟店,同时案涉商标获得过相关荣誉的情况下,她和猫奶茶店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自同一市场服务主体,或者虽然认为两者来自不同主体,但是误认为使用两者的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经营上、组织上的关联关系,故她和猫奶茶店未经广师傅公司许可,在店铺店招、价目表、杯子外包装、美团网等经营活动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广师傅公司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广师傅公司同时主张她和猫奶茶店的行为侵害了其第75535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枚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5类,其中包含广告传播、商业询价、替他人推销等,本案中,广师傅公司并未举示相关的证据表明她和猫奶茶店在经营过程中,有替他人推销即销售他人生产的商品或提供广告传播、商业询价的服务,她和猫奶茶店仅是实施了自行制作、销售饮品的行为,故第755350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与她和猫奶茶店的经营范围既不相同也不类似,广师傅公司关于她和猫奶茶店的行为侵害了其第75535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无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民事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应承担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在内的侵权责任。

她和猫奶茶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停止在店铺店招、价目表、杯子外包装、美团网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侵害广师傅公司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广师傅公司未提供其因她和猫奶茶店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她和猫奶茶店因侵权获利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使用情况,侵权行为性质、情节、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她和猫奶茶店经营地点、经营规模以及未到庭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7000元;

考虑广师傅公司因制止侵权委托公证、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等事实,酌情确定她和猫奶茶店支付广师傅公司合理开支3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都区她和猫奶茶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店铺店招、价目表、杯子外包装、美团网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侵害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二、被告新都区她和猫奶茶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合理开支3000元,以上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新都区她和猫奶茶店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

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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