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844号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官桥镇杜志强日用品商行,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金庄街**/div> 经营者:杜志强。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官桥镇杜志强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安市官桥镇杜志强日用品商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安市官桥镇杜志强日用品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家顶 审 判 员 董耿瑜 审 判 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庄丹钦 书 记 员 苏阿云 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