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868号原告:朱法科,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科,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晴,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爽,女,1968年4月2日出生,住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
被告:大卫瑞聂,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住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
原告朱法科诉被告谢爽、被告大卫瑞聂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法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法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法科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朱法科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