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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晓鹏、马学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514刑初775号
案件名称范晓鹏、马学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范晓鹏;马学武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514刑初775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武,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同年8月1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鹏,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4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5日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二部刑诉[2020]Z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武、范某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11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林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武、范某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武、范某鹏在明知是假冒化妆品的情况下,仍在他人雇佣下驾驶牌号为粤D*****的五十铃牌白色六轮货车,从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里美村小中大幼儿园附近运载一批假冒化妆品到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金龙物流站托运。

当天20时许,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根据线索在国道324线汕头市峡山街道东山路段对被告人马某武、范某鹏驾驶的货车进行检查,被告人马某武见状弃车逃跑后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范某鹏在驾驶座被民警现场抓获。

公安机关从该货车查获假冒“GIORGIOARMANI”“VITORIA’SSECRET”等品牌的香水及“VITORIA’SSECRET”品牌的身体乳一批(价值共人民币194,561.4元),并扣押到随车送货单据1张。

2020年10月26日、28日,被告人范某鹏、马某武分别在值班律师郭植英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马某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范某鹏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马某武、范某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作案工具及赃物拍照,监控视频截图,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证实材料,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和平派出所户籍证明、证明材料,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里美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送货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档案、未授权证明、证明、鉴定报告、鉴定书、鉴定证明、价格证明、代理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汕头市潮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和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武、范某鹏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为其提供运输,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武、范某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鉴于被告人马某武、范某鹏实施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且均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羁押期间监视居住的,刑期终止日顺延。

即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范某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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