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5367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鹏奇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方元村西。
法定代表人:马召明,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被告:罗荣。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鹏奇日化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罗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