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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保定白沟新城君泰箱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618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保定白沟新城君泰箱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君泰箱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618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254490580U。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君泰箱包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11MA0CURLY7E。

经营者:王**,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君泰箱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君泰箱包厂赔偿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人民币”。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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