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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文登区晓峰烟酒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37540号
案件名称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文登区晓峰烟酒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文登区晓峰烟酒商行;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醉华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7540号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B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醉华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茅台酒厂大门旁。

法定代表人:张支利。

被告:文登区晓峰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环山路149号。

经营者:梁晓峰。

被告: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09号G座3301室(东升地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宾酒业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醉华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文登区晓峰烟酒商行(以下简称晓峰烟酒商行)、被告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因贵宾酒业公司与晓峰烟酒商行已达成和解,贵宾酒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宾酒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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