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4166号 原告:杭州当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昌地火炬大厦****。
法定代表人:施晓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溪博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明珠路** 法定代表人:罗莉。
原告杭州当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溪博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奥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当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奥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当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玉溪博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将所有侵权软件版本删除;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原告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原告软件开发团队开发出一款手机上网加速APP,并分别以“WiFi多西多”及“WiFi上网加速器”两个不同名称在网络发布,供客户免费下载使用。
两款APP代码相同,只是“WiFi多西多”隐藏部分底部功能。
两款APP分别加入第三方平台统计代码,以便跟踪统计。
由于“WiFi多西多”下载量不大,更新至1.0.3版本后,原告团队于2015年8月后放弃该APP版本更新,专心做“WiFi上网加速器”的版本升级,在市场上获得极大成功,累计下载量超过500万次。
2017年原告发现“WiFi多西多”被被告隐藏顶部部分功能并加入大量强制广告后以别的名称“WiFi万能密码钥匙”在深圳市奥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金立软件商店上传播,被告依靠广告获取大量不法利益的同时严重破坏原告两款APP的良好市场形象,导致原告APP下载量大大减少。
故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8年6月14日,杭州福盈通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动玩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手机APP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WiFi上网加速器”和“WiFi多西多”两款手机APP软件的著作权及各项权利有偿并且无任何限制地转让给乙方,自乙方成立之日起,上述软件的全部著作权及各项权利转归乙方所有。
在上述软件著作权转让之前,因著作权受到侵害的维权权利由乙方独家行使。
2018年5月10日,原告登记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著登字第2654710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其为WiFi上网加速器Android版手机软件(简称:WiFi上网加速器)V1.0的著作权人,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2019年8月13日,原告登记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著登字第4260465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其为手机上网WiFi多西多Android版工具系统(简称:WiFi多西多)V1.0.0的著作权人,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2018年6月20日,原告代理人严文忠在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手机、笔记本电脑和无线网络,对“WiFi多西多”、“WiFi上网加速器”以及被诉侵权软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取证,并将上述软件下载后进行了存储。
期间,严文忠打开深圳市奥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金立软件商店”的网站,搜索“WiFi万能密码钥匙”,点击“前往”,显示软件开发者为被告,软件版本号为2019.1.61。
2018年6月27日,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出具(2018)浙甬业证民字第5532号公证书,原告为此支付公证费用1500元。
2018年2月10日至2018年8月22日期间,被告于深圳市奥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软件商店平台上先后发布了六个版本的“WiFi万能密码钥匙”应用,版本号分别为2019.1.58,2019.1.59,2019.1.60,2019.1.61,2019.1.62,2019.1.63,包名均为com.holidaymathjl.learning,下载量共计267898。
另查明,原告成立于2017年3月2日,注册资本50万元,登记经营范围为服务:计算机软件、手机软件、网络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等。
被告成立于2007年4月6日,注册资本10万元,登记经营范围为网页设计、制作,网络技术、企业信息化管理咨询、服务等。
庭审中,原告明确“WiFi上网加速器”和“WiFi多西多”仅是软件名称不同,两者的源代码相同,故放弃对“WiFi上网加速器”软件著作权的主张,在本案中仅主张“WiFi多西多”软件的著作权。
同时,原告明确在本案中主张被告发布的“WiFi万能密码钥匙”软件的2019.1.61版本构成侵权。
原告确认被诉侵权软件已从深圳市奥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软件商店平台下架。
上述事实,有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8)浙甬业证民字第5532号公证书、“WiFi万能密码钥匙”软件下载数据截图、公证费发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国家版权局所做著作权登记,原告为涉案“手机上网WiFi多西多Android版工具系统(简称:WiFi多西多)V1.0.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依法对侵权行为享有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以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2018)浙甬业证民字第5532号公证书的内容来看,被告开发的“WiFi万能密码钥匙”软件2019.1.61版与原告主张权利的“WiFi多西多”软件在软件提示语、软件控件颜色值、ids.xml中的id值、wifi弱密码字典等高度个性化的内容上高度一致,在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的事实,且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依照著作权法的上述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软件下载数量、侵权软件使用情况,以及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玉溪博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当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杭州当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杭州当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47元,由被告玉溪博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53元。
原告杭州当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玉溪博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