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4民初999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营业执照注册编号211-87-50168。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水县方旬母婴用品经营部,营业场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北门街333号人和春天A幢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3MA607PKP6G。
经营者:李元涛,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彭水县康乐宝贝孕婴生活馆,营业场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小转盘下街原粮食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3MA5YJKP12K。
经营者:陈莉,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小林,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以下简称罗伊公司)与被告彭水县方旬母婴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方旬经营部)、彭水县康乐宝贝孕婴生活馆(以下简称康乐宝贝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被告方旬经营部的经营者李元涛、康乐宝贝生活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小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伊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卡通珀利滑行车”),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原告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以来不仅成为韩国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还先后成功进入法国、日本、俄罗斯、中国、泰国等全球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和欢迎,《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
2012年7月27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269861号“”及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均为第28类:玩具;
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均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4年1月2日,原告申请注册了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8类:玩具;
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均为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母婴坊彭水店(爱庆母婴生活馆)”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玩具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或经原告授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此外,二被告明知原告享有的前述商标在市场上的巨大品牌价值,仍然生产销售未取得合法授权的产品,其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恶意,客观上也使消费者产生了混淆,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方旬经营部辩称,1.我方已于2020年4月12日将“母婴坊彭水店(爱庆母婴生活馆)”的经营权转让给康乐宝贝生活馆,现涉案店铺实际经营者为陈莉,是康乐宝贝生活馆销售涉案产品构成了侵权,与我方无关。
2.涉案侵权产品是康乐宝贝生活馆购进登入销售系统的。
3.如果涉案产品是由我方打包转让给康乐宝贝生活馆的,那么康乐宝贝生活馆也有审查注意的义务,同时只有销售行为才构成侵权,存放和自用并不构成侵权。
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方旬经营部的诉讼请求。
被告康乐宝贝生活馆辩称,1.有证据证明涉案商品是今年4月份在方旬经营部手里转让得来。
我方进货都有流程,所有产品均能够追溯到上下游,这个产品不是我方采购的,侵权行为与我方无关。
2.关于损失赔偿,我方没有以专卖涉案产品为盈利目的,未对原告产生重大危害及经济损失。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罗伊公司于2004年5月22日注册成立,注册地为韩国,主要经营电影制作(动漫)、玩具和相关消费品流通业务。
2013年12月21日,罗伊公司注册取得第11269861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电动游艺车;
玩具;
玩具汽车;
棋;
运动运球;
射箭用器具;
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注册有效期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3年12月2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颁发聘书,聘请“变形警车珀利”担任红十字基金会“马路天使”公益项目爱心大使。
2013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刊载新闻报道《“马路天使儿童交通安全公益项目在京启动》,报道载明:“12月2日,“爱心大使”金龟子和小朋友互动交流。
当日是第二个“全国交通安全日”,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携手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全球道路安全合作伙伴共同发起的“马路天使”儿童交通安全公益项目在北京史家小学等启动。
北京史家小学、史家七条小学、曙光小学和育英学校作为首批“马路天使”道路交通安全示范校,获赠《珀利儿童交通安全教育片》,并将安排专门时间在校内循环播出。
“马路天使”儿童交通安全公益项目计划用5年的时间,向全国100城市1000所学校约200万名在校学生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及体验活动,并推动平安校园的认证评估体系。
”该新闻图片显示该活动现场使用了“Poli”“Amber”玩具形象人偶。
2014年6月3日,人民网刊登报道《韩国动画片8月在中国央视开播》,报道载明:“韩国国产动画片《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的制作商于8月31日在北京与中国中央电视台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
根据此份备忘录,《变形警车珀利》将于今年8月在中央电视台儿童频道CCTV-14开播。
《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是由RoiVisual和EBS电视台共同制作的一部交通安全教育动画,目前在全球81个国家播放,受到全球少儿观众的热烈追捧。
《变形警车珀利》已进军中国玩具市场,目前在中国开设180多个专柜,今年年底专柜数量有望增加到2千多个。
”涉案作品“Poli”“Roy”“Amber”“Helly”属于动画片《变形警车珀利》中的形象。
2014年6月4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网站刊登新闻《“马路天使”项目进校园,爱心大使金龟子带领孩子们学习交通安全知识》,该新闻图片显示该活动现场使用了“Roy”“Amber”玩具形象人偶。
2015年10月15日,央视网播放《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并显示该动画片在CCTV-14少儿频道播出。
2019年12月26日,京东网银辉玩具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的网页显示:银辉玩具变形警车珀利POLI儿童玩具男孩女孩变形机器人动漫周边的累计评价8.6万+,其中包括警车珀利(可变形)、消防车罗伊(可变形)、救护车安巴(可变形)、直升机海利(可变形),销售价格均为89元/个。
2020年6月29日,重庆市渝信公证处出具(2020)渝信证字第1113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9年8月8日,罗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才清向重庆市渝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20年4月23日10时47分许,钟才清和该公证处公证员陈泽、公证处工作人员张宏程一起来到位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和春天A幢民族路105号附8号附近标识有“母婴坊彭水店”字样的店内,钟才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通过银行刷卡付款方式购买了标有“POLI”字样的玩具2个,共消费人民币99元,并取得含有“康乐宝贝”字样的付款截图一张。
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张宏程及钟才清使用手机对“母婴坊彭水店”的相关现状进行了拍照。
购物完成后钟才清将所有物品、票据及手机付款页面截图交给公证员陈泽保管,陈泽将前述物品拍照后进行封存,在封口处粘贴封条后加盖重庆市渝信公证处印章,并交由钟才清保管。
并打印照片19张。
公证书中所附照片第五张“微信支付扫码”结果显示为微信收款商业版,收款人为“康乐宝贝孕婴生活馆”。
庭审中,对罗伊公司当庭提交由公证处于2020年4月23日封存的实物经确认封条完整后进行现场拆封。
经审核,公证书所附公证实物有:1.玩具两个,“ROBOCARHERO”电动变形警车珀利玩具、“卡通珀利滑行车”。
2.刷卡凭据1张,载明:商户名称:康乐宝贝;
交易类型:消费;
日期时间:2020/04/2310:50:52;
金额:RMB99.00。
公证实物“卡通珀利滑行车”的外包装顶部的左侧、中部均使用了与涉案第11269861号“”商标相同的标识,且该商品外包装无生产商、经销商、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等商品信息。
康乐宝贝生活馆于2015年8月6日工商登记成立,注册资金10万元,经营者为陈莉,经营场所为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小转盘下街原粮食局,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零售、保健食品零售、小百货零售等。
方旬经营部于2018年12月28日工商登记成立,注册资金10万元,经营者为李元涛,经营场所为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北门街333号人和春天A幢1-8,经营范围为母婴用品、日用百货、服装、化妆品、玩具零售等。
另方旬经营部当庭陈述其已注销工商登记,但未举示证据证明。
2020年4月12日,李元涛与陈莉协商,将其经营的方旬经营部店面以26万元(13万元转让费,另13万元已经垫付的门面租金)价格将涉案店铺转让给陈莉经营的康乐宝贝生活馆,转让物品包含店铺未售产品、收银系统等,陈莉分三次将转让款支付给李元涛。
2020年4月12日、4月30日、5月14日,陈莉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元涛银行账户分五次转账20000元、30000元、30000元、130000元、46000元。
2020年5月14日,陈莉向李元涛发送微信显示“20000定金+130000元+60000元+50000等于260000元您看对吗?
”庭审中,康乐宝贝生活馆陈述方旬经营部将涉案店铺(含未售货物、收银系统)转让给陈莉经营属实,但未列货物清单,不清楚转让货物中是否包含涉案商品,方旬经营部货物与康乐宝贝货物一起在对外销售。
以上事实有第11269861号商标注册证、(2019)深前证字第054066号公证书、(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60号公证书、人民网韩国频道网页截屏、(2020)渝信证字第11138号公证书及公证实物等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罗伊公司是韩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本案系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故本案应适用涉案商标专用权被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告系第11269861号“”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其有权就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原告通过公证取证方式,在店铺名为“母婴坊彭水店”处购买取得涉案侵权商品“卡通珀利滑行车”,经庭审比对,发现该玩具外包装顶部的左侧、中部均使用了与涉案11269861号“”相同标识,且该商品无产品生产商、经销商等商品信息,属于三无产品。
故,经营“母婴坊彭水店”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第11269861号“”商标专用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销售涉案玩具导致消费者误认涉案产品系原告授权生产或销售的,造成相关消费者对相关产品产生了混淆,因此销售涉案商标的行为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亦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主体,方旬经营部陈述涉案店铺已于2020年4月12日转让给陈莉经营,侵权责任人是康乐宝贝生活馆;
康乐宝贝生活馆陈述涉案侵权产品是从方旬经营部转让得来,侵权责任人应该是方旬经营部。
本院认为,方旬经营部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客户收款回单能够证明涉案店铺已转让给陈莉经营,虽方旬经营部举示的证据无法确定转让时间,但结合原告举示的2020年4月23日的POS机刷卡凭据显示的商户名称为“康乐宝贝”以及涉案店铺内摆放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显示收款人为“康乐宝贝孕婴生活馆”,均能够证明在原告公证取证时,涉案店铺实际是陈莉以康乐宝贝生活馆名义在对外进行经营销售行为。
因此本案应以实际经营者康乐宝贝生活馆为侵权责任人,对原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现康乐宝贝生活馆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康乐宝贝生活馆应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或销售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中,罗伊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康乐宝贝生活馆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康乐宝贝生活馆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因此,本院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力以及康乐宝贝生活馆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酌定康乐宝贝生活馆赔偿罗伊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2500元。
同时,因罗伊公司的合法权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足以得到了保护,罗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的相关主张,本院不再另行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水县康乐宝贝孕婴生活馆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第11269861号商标注册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卡通珀利滑行车”),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彭水县康乐宝贝孕婴生活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经济损失(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共计2500元;
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负担504元,被告彭水县康乐宝贝孕婴生活馆负担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彭水县康乐宝贝孕婴生活馆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