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6民初495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淳桦康兴建材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86号东宏装饰材料城首层L31房。
经营者:曾佳娜。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淳桦康兴建材商行(以下简称淳桦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被告淳桦商行的经营者曾佳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5192947号、第4711685号、第6380388号、第128571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地漏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专注地漏的研发、生产企业,系第4711685号、第151929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潜水艇牌系列产品经过多年的使用、宣传、推广及维护,再加之“潜水艇”系列地漏因其过硬的质量和良好的口碑,多次荣获相关部门的嘉奖,该系列产品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也在行业内获得较多好评和荣誉,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开设的潜水艇地漏专卖店已达3000余家。
“潜水艇”系列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地漏内外包装和产品图案与原告注册商标图案高度近似,且产品的外包装上“潜水艇”文字明显突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淳桦商行辩称: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过高,且我店铺所销售的涉诉产品是代理商放在我档口免费摆版,仅摆版一个,且销售价格并不高,也没有销售其他地漏产品,不久后涉案店铺就被拆迁了。
经审理查明:第15192947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管龙头、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冲水槽、地漏等,有效期为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2018年3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柏瑞公司。
第4711685号“”商标的注册人为李润凡,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地漏等,有效期为2008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3月27日。
2008年6月14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润德公司。
2018年3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柏瑞公司。
第6380388号“”商标的注册人为润德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地漏等,有效期为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2018年3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柏瑞公司。
第12857136号“”商标的注册人为润德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澡盆、浴室装置、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水箱液面控制阀、冲水装置、淋浴间、洗涤槽、小便池(卫生设施)、水净化装置、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截止),有效期为2014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
2018年3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柏瑞公司。
为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进行大量广告宣传的事实,柏瑞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747号公证书,内有:(1)2013年1月,中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授予润德公司(潜水艇地漏)“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值得信赖合作伙伴”的证书;
(2)2013年9月6日,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准许润德公司生产的潜水艇品牌系列产品加入“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质量信誉跟踪服务系统”,并纳入系统中心管理的证书;
(3)润德公司?潜水艇地漏入选“十二五”期间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2014-2015年度入选产品);
(4)2015年3月16日,润德公司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主要产品:submarine潜水艇品牌地漏、角阀、水嘴、软管、挂件、花洒);
(5)2014年11月,中国建筑业协会材料分会授予润德公司“鲁班奖工程功勋供应商”的证书,认定年度为2009-2013年,有效期两年;
(6)2015年9月28日,润德公司产品名称为submarine潜水艇地漏、角阀、水嘴、软管、挂件、花洒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认定为“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
2、(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7034号公证书,内有:襄阳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2013]襄仲裁字第55号裁决书及仲裁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其中裁决书记载:润德公司与案外人就商标授权使用合同产生的纠纷,润德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第4711685号注册商标及系列产品的荣誉证书和质量认证、检验文书,以及系列卫浴产品的广告宣传资料;
仲裁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记载:“仲裁案号为[2013]襄仲裁字第55号的商标使用合同纠纷案现已仲裁终局。
本会认定申请人润德公司所持有的第4711685号‘’注册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该仲裁法律文书业已生效”。
3、北京标杆家居评选认定标杆家居品牌“潜水艇”。
4、新华网认定潜水艇地漏为2011年度中国家居品牌行业杰出贡献企业奖杯。
5、柏瑞公司另提交潜水艇专卖店销售的潜水艇地漏及门店照片及长沙市岳麓区易进洁具经营部出具的submarine潜水艇系列地漏销售及保修证明,记载购买地漏一个,单价为128元,拟证明同款正品潜水艇地漏情况及价格。
淳桦商行对上述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公证处出具的(2019)湘长望证内字第1698号公证书记载:公证人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治强于2019年1月11日来到广州市天河车陂南东宏装饰材料城L31铺(西门对面),该店面招牌有“supor苏泊尔卫浴”字样,王治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自动密封式四防地漏”一个,并取得送货单一张。
随后王治强使用手机对该店外招牌以及附近环境进行了拍照,共拍摄照片一张。
所购“自动密封式四防地漏”商品由公证人员保管。
王治强对所购商品进行拍照后,由公证人员对该产品进行了封存。
当庭拆开公证封存实物,内有带有包装盒的地漏一个、送货单及名片各一张。
送货单盖有“康兴精品卫浴东宏装饰城”业务专用章,显示产品名称为地漏,单价85元。
包装盒顶盖及侧面均印有“”图案,包装盒顶盖处还印有“香港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监制)”“自动密封式四防地漏”等字样,“香港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监制)”中的“潜水艇”三个字字体较大。
包装盒内有橙色包装袋装载的地漏产品一个,包装袋上印有“”图案及“香港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产品左上方印有“”图案。
庭审中,柏瑞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盒和产品标签上突出使用的标识、字样与其第15192947号商标相同,与第4711685号商标的中文部分构成相同,产品标签上所标注的潜水艇图案和四边条框与第6380388号商标构成实质性相同,产品使用的图形加“潜水艇”与第12857136号商标构成相同。
淳桦商行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与柏瑞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样式并不相似,英文也不相同,四边框也不相同,且产品上明确标示“香港潜水艇”字样,并非“潜水艇”。
柏瑞公司明确本案合理开支20932.6元,包括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800元、复印打印费202元,并提交了相应金额的律师费发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盖有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公证处财务专用章)和打印费收据予以证实。
淳桦商行提交了《终止合同撤场通知书》及照片,拟证明涉案店铺已被搬迁。
柏瑞公司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另查明,柏瑞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0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科技开发,销售卫生洁具、五金产品(不含电动自行车)、塑料制品、陶瓷制品、阀门等。
淳桦商行成立于2018年3月5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灯具、装饰物品批发、建材、装饰材料批发、五金产品批发、五金零售。
以上事实,有伯瑞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发票,淳桦商行提交的《终止合同撤场通知书》及照片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柏瑞公司是第15192947号、第4711685号、第6380388号、第12857136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2019)湘长望证内字第1698号公证书记载内容及庭审中淳桦商行的陈述,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淳桦商行所销售的事实。
被控侵权产品为地漏,与前述第15192947号、第4711685号、第638038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漏商品属于相同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柏瑞公司拥有的第4711685号“”注册商标系文字、字母组成的组合商标,而“潜水艇”文字及其读音,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说,容易被呼叫和记忆,对消费者区别商品的来源起到主要的指示作用,故“潜水艇”文字为该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
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内包装袋均标注有“香港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其中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侧面及内包装袋上的“潜水艇”三字并未突出使用,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突出使用”情形,亦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而外包装盒顶盖处的“潜水艇”三字的字体明显大于其他文字字体,即突出使用“潜水艇”字样,故属于商标性使用。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顶盖处使用的“潜水艇”字样与第15192947号“”商标构成相同;
与第4711685号商标的主要部分“潜水艇”文字相同,整体构成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容易对两者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柏瑞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使用行为属于侵犯伯瑞公司第15192947号、第4711685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内包装袋及产品左上角均标有“”图案,该图案在客观上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属于商标性使用。
经比对,被控侵权标识“”与第6380388号“”商标标识组成元素基本相同,均由潜水艇图案、字母、四边形组合而成,只是潜水艇图案方向相反、字母不一致,二者整体较为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容易对两者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柏瑞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该使用行为属于侵犯伯瑞公司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综上,被控侵权产品属于侵犯柏瑞公司第15192947号、第4711685号、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淳桦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对柏瑞公司上述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销售、赔偿损失的责任。
淳桦商行辩称被控侵权产品系其他代理商放在其档铺摆板,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控侵权产品与柏瑞公司第1285713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故柏瑞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侵犯其上述商标专用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柏瑞公司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淳桦商行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柏瑞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淳桦商行的主观过错、经营性质、范围、规模、侵权区域、期间以及柏瑞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淳桦商行赔偿柏瑞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
对于柏瑞公司超出该数额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淳桦康兴建材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15192947号、第4711685号、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淳桦康兴建材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淳桦康兴建材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