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金君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刑初316号
案件名称金君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君波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8刑初316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君波,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振良,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滨检公诉刑诉〔2020〕1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君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一清,被告人金君波及其辩护人赵振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金君波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区××街道××小区××号的“尚爵烟酒行”内,将明知是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对外销售。

2019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在该“尚爵烟酒行”及被告人金君波位于本市萧山区××幢××单元××室的住处查获茅台96瓶、五粮液79瓶、洋河系列116瓶、剑南春32瓶、国窖2瓶。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酒中,有“52度海之蓝”27瓶、“52度天之蓝”39瓶、“52度梦之蓝M6”20瓶、“52度梦之蓝M3”16瓶、“53度茅台”67瓶、“43度茅台”10瓶、“52度剑南春”26瓶、“52度五粮液1618”24瓶、“52度五粮液”36瓶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认定,上述265瓶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同类产品的市场中间价共计291167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金君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为被告人金君波具有坦白、犯罪未遂的处罚情节,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金君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犯罪未遂的情节,并认罪认罚,请求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金君波在其经营的“尚爵烟酒行”(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街道××小区××号)内,将明知是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对外销售。

2019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在该“尚爵烟酒行”及被告人金君波位于本市萧山区××幢××单元××室的住处查获茅台96瓶、五粮液79瓶、洋河系列116瓶、剑南春32瓶、国窖2瓶。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酒中,有“52度海之蓝”27瓶、“52度天之蓝”39瓶、“52度梦之蓝M6”20瓶、“52度梦之蓝M3”16瓶、“53度茅台”67瓶、“43度茅台”10瓶、“52度剑南春”26瓶、“52度五粮液1618”24瓶、“52度五粮液”36瓶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认定,上述265瓶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同类产品的市场中间价共计291167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金君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君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张某、陈某的证言、电子证物检查笔录、鉴定结论报告、商标注册证、产品辨认(鉴定)表、商铺租赁合同、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市场价格调查表、情况说明等;

户籍证明、抓获及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金君波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君波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金君波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犯罪未遂的情节,本院予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据此要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君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未随案移送本院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共计265瓶予以销毁(由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