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民初4964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号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建英,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县易选厨卫服务中心。
经营场所:山东省冠县建安商贸城东南角营销中心西50米路南(“雅乐思Rnice厨卫电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25MA3ERJME9X 经营者姓名:郭林朝。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易选厨卫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变更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