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浙0383行初103号原告陈以坦,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被告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金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
法定代表人杨志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作票,男,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霖,女,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陈以坦不服被告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行政处罚一案,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沟通解决为由,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以坦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以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以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