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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行唐县鑫美彩妆造型日化店、行唐县鑫美彩妆造型日化口头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72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行唐县鑫美彩妆造型日化店、行唐县鑫美彩妆造型日化口头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行唐县鑫美彩妆造型日化店;行唐县鑫美彩妆造型日化口头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72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F.,GLASSTOWER,946-1DAECHI-DONG,KANGNAM-GU,SEOU L,REPUBLICOFKOREA)。

法定代表人:郭锡轩(GOAKSUKGAN),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唐县鑫美彩妆造型日化店,,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幸福路 经营者:孟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洁。

被告:行唐县鑫美彩妆造型日化口头分店,,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口头村沙东路旧汽车站西行50米 经营者:孟欣。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行唐县鑫美彩妆造型日化店、被告行唐县鑫美彩妆造型日化口头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行唐县鑫美彩妆造型日化口头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对被告行唐县鑫美彩妆造型日化口头分店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对被告行唐县鑫美彩妆造型日化口头分店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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