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72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F.,GLASSTOWER,946-1DAECHI-DONG,KANGNAM-GU,SEOU L,REPUBLICOFKOREA)。
法定代表人:郭锡轩(GOAKSUKGAN),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唐县鑫美彩妆造型日化店,,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幸福路 经营者:孟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洁。
被告:行唐县鑫美彩妆造型日化口头分店,,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口头村沙东路旧汽车站西行50米 经营者:孟欣。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行唐县鑫美彩妆造型日化店、被告行唐县鑫美彩妆造型日化口头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行唐县鑫美彩妆造型日化口头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对被告行唐县鑫美彩妆造型日化口头分店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对被告行唐县鑫美彩妆造型日化口头分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