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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武小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7民初37号
案件名称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武小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武小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37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刘达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江苏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小龙,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小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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