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初50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282775XE。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
被告:岳阳县何记绝味店,住所湖南,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车站南路圆角楼**信用代码92430621MA4Q43825H。
经营者:何金华,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住湖南省岳阳县>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县何记绝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