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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8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丹北镇柏阳之家家俱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181民初4248号
案件名称4248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丹北镇柏阳之家家俱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丹北镇柏阳之家家俱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1181民初4248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陈成,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莺,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丹北镇柏阳之家家俱城,经营场所:丹阳市丹北镇埤城城中村,营业执照注册号321181600781231。

经营者:徐凤林,男,汉族,1972年4月19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榜家居公司)与被告丹阳市丹北镇柏阳之家家俱城(以下简称柏阳家俱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因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榜家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陈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柏阳家俱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榜家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的“麒麟”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维权费用4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金榜家居公司商标、产品的知名度及原告主体情况。

金榜家居公司自1985年创建以来,长期致力于床具产品的研制、开发,持续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先后被评为中国家具行业优秀企业、全国质量信誉保证企业,公司生产的“麟麟”系列床具被确认为中国驰名品牌、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名优品牌等,在家居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产品畅销全国各地,深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

二、被侵权商标情况。

原告为第20类上“麒麟”文字和图形商标的合法所有人,现商标在有效期内且被持续使用。

“麒麟”系列品牌床具品质卓越,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加之原告长期宣传、销售、维护,其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中国的床垫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公众所知悉。

原告享有所有权的“麒麟kylin及图形”商标自1992年至今,连续多年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称号,2008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三、被告侵权行为。

2018年3月23号,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原告投诉,依法对被告在丹阳市丹北镇埤城城中村(门头名称:今喜莱家具广场)的经营场所进行立案调查,发现被告销售标有“麒麟财子”标识的床垫2张、标有“麒麟送子”标识的床垫5张。

原告主张上述床垫均为侵犯“麒麟”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后,于当日作出丹市监北埤强字〔2018〕0323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被控侵权商品进行扣押。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销售商,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与原告相同(类似)的商标,使公众误以为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有特定的联系,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除投入大量广告费及品牌维护费用外,还花费大量时间和费用打假维权,因原告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柏阳家俱城未应诉答辩。

原告金榜家居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等证据,被告柏阳家俱城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南京金榜麒麟床具有限公司取得第6704577号“麒麟”商标、第6704578号“麒麟QILIN”商标,有效期限自201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垫子(床垫)、沙发、家具、床。

后经核准,该两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13日。

1986年1月3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南京长江床垫公司取得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7类床垫。

后经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20类,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9日。

该商标于2008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6年11月25日,上述商标注册人名义均变更为本案原告。

被告柏阳家俱城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徐凤林,成立日期为2015年4月17日,经营范围为家俱批发零售。

2018年3月23日,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原告投诉后,依法对被告在丹阳市丹北镇埤城城中村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告经营标注“麒麟财子”字样的床垫2张、标注“麒麟送子”字样的床垫5张等商品,当即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涉案床垫予以扣押。

2018年5月7日,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作出丹市管案〔2018〕00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涉案床垫,罚款3825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系第6704577号、第670457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且涉案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商品系床垫,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被控侵权标识“麒麟财子”和“麒麟送子”使用了涉案注册商标文字部分“麒麟”二字,易使普通消费者认为该商品与“麒麟”商标的商品属于系列商品,或生产厂家之间存在其他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麒麟财子”和“麒麟送子”应当认定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作为从事家具销售的经营者,应当知道“麒麟”商标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其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印有“麒麟财子”和“麒麟送子”标识的床垫,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该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原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予以准许。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时间、所在区域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8000元。

原告要求被告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因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该库存商品,故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丹阳市丹北镇柏阳之家家俱城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6704577号、第67045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丹阳市丹北镇柏阳之家家俱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8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丹阳市丹北镇柏阳之家家俱城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郦 超人民陪审员  郦吉明人民陪审员  洪 鑫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萍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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