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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高高俱乐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2021)鲁01民终2902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终2902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高高俱乐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2021)鲁01民终290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高高俱乐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29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高高俱乐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党虎,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天桥区高高俱乐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1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122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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